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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粮调联〔2011〕11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发改委、银监分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发改委及其分局粮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粮食经营者收购资格审核和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政〔2010〕197号)精神,确保银行业掌握好粮食经营贷款投放节奏和规模,对粮食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有标准可循,现将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高库存核定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现对省粮食局与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核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粮调联〔2010〕126号)有关标准作出调整:
  (一)月均经营量按实际测算。将试行办法中明确的“按6个月计算月均经营量”,调整为“按企业实际经营发生月份计算月均经营量,最低不得少于6个月”。
  (二)调整系数按1.46:1执行。在我省制定试行办法时,按预测产量明确了“核定年度与参考年度粮食商品量的比值作调整系数,今年暂定为2:1”。现国家已公布我省粮食产量1002.6亿斤,按此产量重新测算,将系数调整为1.46:1。
  二、做好核定衔接工作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部署,严格按调整后的最高库存核定标准重新核定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粮食最高库存量,及时下达最高库存核定通知书,并于2月25日前将重新核定的结果逐级上报备案。同时,将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名单和核定结果书面告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辖区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其落实国家要求,严格审查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企业的收购资格,根据企业最高库存量限定标准核定企业授信限额,加强贷款用途管控,严肃查处信贷资金被挪用等违规行为。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企业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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