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项目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技能岗位目录》(附件1)和已颁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各州市可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
各州市及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开发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并积极探索和推动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新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2),制定专项职业技能考核规范,经专家论证、报部备案和统一公布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主命题和组织实施考核认证工作。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考务管理和工作流程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和考核人数计入各地当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总人数;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执行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制度。考核申请由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劳动者自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由鉴定中心安排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按公布的考核规范,派遣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以实操为主,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配发证书编号(附件3),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免费颁发写实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管理及效力
(一)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统一式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证书编号,统一数据上网,统一在云南省劳动保障网http://www.ynl.gov.cn 和96128、12333进行查询。
(二)专项职业能力空白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州、市的配号数量统一免费发放。
(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证书持有人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其中,高技能人才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表明了证书持有人掌握某职业岗位独特技术能力或绝招绝技水平。
(四)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劳动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和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政策。
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收费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