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服务,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对象
各地、各有关部门部门要重点面向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企业在岗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组织开展好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分别组织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在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了1-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能培训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 以及已被用人单位吸纳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其培训结束后,组织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对已掌握专项职业技能,但又达不到初级工的标准和条件,且在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社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或由用人单位组织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
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6-12个月(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即劳动预备制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其培训结束后,可组织其参加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在开展相应技能培训的过程中,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并适当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参加培训者,经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