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逾期30日(不含本数)以上,90日以内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百元罚款。 |
逾期90日(不含本数)以上,180日以内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对个人在五十元罚款的基础上,每逾期一天加收十元;对单位在一百元罚款的基础上,每逾期一天加收十元。 |
严重 | 逾期180日(不含本数)以上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属于首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且只涉及一个(套)税务登记证件,能自行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 | 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 |
纳税人属于首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且只涉及一个(套)税务登记证件,并且未能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1、曾因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又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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