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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失效]

  逾期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30日(不含本数)以上,90日以内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百元罚款。
逾期90日(不含本数)以上,180日以内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对个人在五十元罚款的基础上,每逾期一天加收十元;对单位在一百元罚款的基础上,每逾期一天加收十元。
严重逾期180日(不含本数)以上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纳税人属于首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且只涉及一个(套)税务登记证件,能自行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
纳税人属于首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且只涉及一个(套)税务登记证件,并且未能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1、曾因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又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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