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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1年中央储备玉米收购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1年中央储备玉米收购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黑粮农联〔2011〕12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及其分局粮食局,中储粮各直属库、指定收储库点: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文件要求,我省将启动中央储备玉米收购工作。为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指定收储库点了解、执行中央储备玉米收购具体政策,组织开展中央储备玉米收购工作,现将《黑龙江省2011年中央储备玉米收购政策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掌握政策,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确保国家中央储备玉米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2011年中央储备玉米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由指定库点在我省挂牌收购中央储备玉米。为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中央储备玉米收购政策,方便农民交售玉米余粮,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中央储备玉米收购期限
  国家要求,我省中央储备玉米收购执行期从现在开始,截止到2011年4月底结束。
  二、中央储备玉米收购质量和价格
  此次收购入库的玉米为我省2010年生产的新粮,并达到国家标准(GB1353-2009)规定的三等(含三等)以上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收购入库,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标三等玉米到库收购价格为0.89元/斤,等级价差按0.02元/斤掌握。收购期间挂牌收购价格不再提高。
  国标三等玉米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以内,容重650-685g/L(含650g/L,不含685g/L),不完善粒8%以内,其中生霉粒不高于2%。中等品及以上玉米的非标准品收购,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水分扣量方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略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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