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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5日)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1〕5号 2011年1月13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6号)的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超规模企业核定征收的审批权限
  核定征收企业上年度经营规模超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6号)(以下简称6号文)规定规模要求的,按6号文规定的权限执行;对上年度未超过6号文规定规模要求的,但在当年度内收入总额超过规定规模要求的,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集体审议,具体确定是否调整企业的征收方式或调整应税所得率。各单位应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期结束后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规模变化情况的监控,一经发现企业当年度内收入总额超过规定规模要求的,应在申报期结束的次月底前完成调整确定工作。同时在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备,超过3月份仍有超规模核定征收企业调整的,请及时补充报备。
  二、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行业范围
  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的行业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行业范围。对凡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有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行业范围的,无论其实际业务是否发生,均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对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属国家明确规定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但其实际主营业务是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行业范围的,也一律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已核定的,一经发现,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三、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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