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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财税〔2010〕76号)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必须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单位要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时方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省财政厅受理省民政厅和各州市财政局上报的申请材料截至每年的6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三、对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当年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后公布。对不符合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经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后,公布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并从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首次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需上报以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民政部门初审用表);
  (二)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报告;
  (三)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
  (四)组织章程;
  (五)申请前三年(基金会成立三年以下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公益活动的开展情况(填报附表2和附表3);
  (六)申请前三年(基金会成立三年以下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如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一致的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为准;
  (七)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二年(基金会成立二年以下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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