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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第一批)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第一批)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1〕60号)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第一批)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223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内的复合药,基本医疗保险按乙类药品管理;工伤保险按甲类药品管理。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及工伤保险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内的复合药,分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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