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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卫生部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卫生部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11〕67号)


各市、绥中县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7号)精神,我厅已于2010年11月就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向省卫生监督所进行了部署。目前,省卫生监督所已制定了检查方案(附件1),并对有关单位进行了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特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督促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切实做好放射防护管理工作,通过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水平。
  二、认真部署、全面实施。此次检查对象主要为省内所有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涉及到医疗设备和技术较为复杂,辐射危害风险较高。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请省卫生监督所做好此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针对我省放射诊疗工作实际,摸清底数,不留死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最大程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请省卫生监督所将监督检查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3)于2月25日前报送我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省卫生厅联系人: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孙 洋
  联系电话:024-23391170
  电子邮箱:lnwsjd@163.com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赵 宁
  联系电话:024-23370106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0年辽宁省“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我省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根据卫生部《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我省放射防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排查安全防护隐患;完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强化放射诊疗工作,提高放射诊疗工作质量。
  二、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工作范围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钴-60远距离治疗机、r刀、x刀、后装治疗机、质子治疗等放射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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