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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1年2月14日)


  2011年1月1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对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政策调整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

  2、取消地方教育基金。取消向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按月工资收入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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