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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市农牧局牵头,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配合。重点查处侵犯植物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未经品种权人授权、同意或认可,进行生产、超委托面积生产或改变生产地点生产、收购其他被委托单位生产的保护品种的侵权行为;强化植物新品种生产源头监管,切实加强对玉米、蔬菜、花卉等新品种的保护力度。
  (五)加强进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酒泉海关牵头,工商、科技、新闻出版、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备案制度;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侵权行为的风险管理,采用先进检查手段,提高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和效率,遏制假冒和盗版商品在国际流通;加强部门合作,帮助进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和完善内部管理,增强对侵权活动的防范能力。
  (六)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查处和价格管理力度。市商务局牵头,发改、科技、工商、质监、文化、海关、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管理和规范,防止侵权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学习借鉴广交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指导督促各类商品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七)加强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工信委牵头,工商、文化、发改、科技、公安、教育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侵权盗版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网络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
  (八)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科技、工商、文化、商务、税务、质监、农牧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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