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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报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送内容应当包括本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现状(包括机构、人员等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整治成效,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工作建议等;

  4月30日前,省卫生厅将专项整顿汇总情况向卫生部汇报,

  5月,迎接卫生部抽查。

  (四)跟踪复查阶段(2011年10月8日-11月30日)

  全省2011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专项跟踪复查,要求各美容医疗机构所设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主诊医师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省卫生厅将组织对各地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重点审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职责,对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例实施督办。

  (二)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制度。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对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执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做到方式方法合法合规,依法行政。各地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责任。

  (四)建立举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地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大力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五)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建立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借鉴有关工作经验,严格准入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加强对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医疗美容服务相关信息,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发挥行业自律和管理作用,探索建立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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