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1年2月20日-3月10日)
1、摸底调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掌握本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数量、类别、地址、诊疗科目情况和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情况等;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医护人员情况,包括各类人员数量、专业、资质等;为全省第一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关于开展2011年黑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另行印发。
2、自查自纠。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
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照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发现与有关规定不符的,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3月11日-4月10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要求,对本辖区内已经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清查和梳理,要求各医疗美容机构对依法登记开展的诊疗科目和医疗美容项目向社会公示。对本辖区内未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4月11日-4月20日)
2011年4月20日前,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