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报送公文时提供书面说明。需市政府最后批准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所涉及部门的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报市政府,对于部门报送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相关部门对所提事项如有分歧,应列明各方理据(或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办公室不代部门征求意见,并坚决杜绝以函的格式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三)请求市政府及办公室作发文处理的请示性文件,要客观、准确、全面、规范。今后,凡市直部门提请市政府批转或转发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法规类公文,应事先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凡为推动某项工作需要成立领导小组或其他临时机构的,原则上由部门发文,一般不得提请市政府或办公室予以印发或批转。
(四)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将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情况报告,不得抄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严格区分请示和报告两类文种的用法,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市政府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将涉及文件复印件、市政府领导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应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同志讲话的,应将代拟稿一并上报。要求批转的请示,应当为批转机关代拟通知稿。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县、区或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以及要求其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办理的批示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转县、区或部门、单位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和资料,可不单独行文回复。
(七)要正确加盖公文印章,部门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即可;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纳印章时,应调整行距、字距,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在空白页标注“此页无正文”。同时,公文中部门名称如需使用简称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机构规范化简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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