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缴纳诉讼费用或者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或者仲裁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园、影剧院、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文化馆、艺术馆、体育馆、车站、机场、医院、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应当有方便盲人和肢体残疾人行走的通道。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设计和建设。
农村公共服务场所、文化娱乐设施应当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居住集中的村级社区道路实现无障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城区公交车站和主要十字路口要设立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无障碍设备。
第八章 其他扶助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在公共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借阅时间可延长为52天(正常为30天);可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活动。对盲人及一、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定线客车设立老弱病残孕专座,残疾人乘坐可以享受半价优惠政策。
(三)邮政企业应当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
(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大型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五)在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工作中,对残疾人办理各种证照收费给予适当优惠,对特别困难的残疾人酌情予以减免,并实行优先办理。
第三十五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低保残疾人用户凭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明)免收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半收取燃气、信息网络安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