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金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金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指树种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继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99年以下,具有较大保护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其余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第四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指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工矿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区域以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农牧、水务、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履行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进行登记、拍照,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鉴定、确认和统一编号,建立资源档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应当列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保护范围的树木,应及时报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鉴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