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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风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风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各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省评估中心:
  风电项目建设是我省重点推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能源,落实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近期风电项目建设速度较快,为减少风电项目建设中的环境问题,实现风电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将省级审批的风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已批准了《黑龙江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及发展规划》,省有关部门正在编制《黑龙江省风电发展规划》,并应根据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第559号令)编制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今后,我省风电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有关规划中,并严格按照规划环评的要求进行项目环评。
  二、进一步规范风电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为详细了解项目选址,建设单位在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环评文件的同时,应附风场工程平面图和输变电工程平面图,其中风场工程平面图(比例尺为1:20000),标明风电场址、风机位置、集电线路、升压站、水系、道路、周边居民和单位、敏感区(点)、地面高程、土地类型等;输变电工程平面图(比例尺为1:50000),标明风电场址、输电线路、升压站、变电站及水系、道路、周边村镇和单位、敏感区(点)、地面高程、土地类型,标清涉及的各类保护区及其分区位置,并划明评价区和界外区范围。
  环评单位接到新建风电项目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评价区域是否已有或已批其他风电建设项目,该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需进行综合评估和预测。环评报告中应明确输电线路走向、布线方式、接入的变电站位置、线路对周边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上述内容描述不清的,另以输变电项目申报,本项目环评审批将不包含该部分输变电内容。增加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篇章,制定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及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市(地)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环评的初审工作。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县(区)环保部门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检查。初审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同意项目建设、与当地和市级总体及环保规划要求符合情况、项目选址(选线)是否合理、环境敏感目标和保护目标是否遗漏、特殊情况需要公众参与的项目公众参与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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