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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用地行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城镇土地的规划、审批、出让管理和转让、开发利用等行为的监管。所有城镇规划区及工业园区(含工业聚集区)范围内的用地,必须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城镇规划区及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园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控制性指标开发利用。市、县(市、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所供应土地的用途、位置、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条件和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土部门必须严格依据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划拨和出让土地;没有规划手续和土地使用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国发〔2008〕3号文件要求,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规定确需改变批准用途和容积率的,必须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经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国土部门必须依据规划部门的变更规划条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和土地价格评估结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征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其他规费。其中,分割转让、出租或改变批准用途的,按分摊面积征缴有关费用。
  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执法监管的职责,对城镇规划区和园区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不断建立和完善城镇土地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严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土地规划条件,严禁在工业园区违反规划批准和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规划条件变更,严禁违规出让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使用手续以及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项目规模等不按规划约定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相关部门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条件的,监察部门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在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和房屋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各级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自查自纠,抓好整改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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