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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医改办关于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7)药款结算。医疗卫生机构的回款时间从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县级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证明和网上采购证明,在60天内按照年度发布的基本药物执行价格与配送企业结算药款,并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收入。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款结算和支付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及市上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管理
  16.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17.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18.患者凭处方可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19.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加强对原辅料采购、投料、生产、验证、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20.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21.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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