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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医改办关于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价格谈判。2010版全市基本药物采购执行价格的确定办法是:由发改、物价部门牵头,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对辖区内全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及规模药店的现行基本药物采购价进行调查,并以甘肃省2010年4月8日发布的基本药物中标价格为基准,采取分段定比例的办法进行二次议价谈判,最终确定执行价格。所确定的采购执行价格,经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及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认可并签订供应及配送协议后,向全市下发执行价格目录。后续版本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在2010版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再行修定。
  (3)需求计划。用药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少进药、勤进药、尽可能减少库存的原则,合理制定药物需求计划,力争做到药品零损耗、零报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以县为单位,由县级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汇总后通过采购平台集中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直接通过采购平台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计划生育门诊使用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必须委托县(市、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机构通过采购平台申报采购。市属卫生和计生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的采购计划应就近委托肃州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机构承办。
  (4)发出订单。采购计划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后,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向具有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发出采购订单。
  (5)签订合同。县(市、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组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发出的采购订单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发出的采购订单与中标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条款、价格、配送费用、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6)药品验收。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购销合同查验配送药品合格证明、品种、规格、数量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提交县级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向配送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发现的非正常性损失(数量不足、药品规格、有效期不符合要求等),由验收人员及相关负责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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