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含配送费用)零差率销售。原有库存药物全部按进价销售。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和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计划生育门诊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比例使用的基本药物,在市级确定的基本药物年度执行采购价格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加成政策确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
1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确定,由县(市、区)医改办、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药监局等部门在有配送资质,并接受二次议价谈判所确定价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中公开招标确定。按照经营品种互补、覆盖所有基本药物品种、仓储和配送能力强、经营药品质优价廉的原则,每个县(市、区)确定2-3家配送企业。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的中标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负责药品配送也可委托县(市、区)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经公开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名单及签订的配送协议须报市级基本药物配送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市医改办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备案。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的基本药物配送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县(市、区)确定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
13.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县(市、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组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条款、价格、配送费用、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物质量和配送供应。
14.推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使用纳入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结算。
15.基本药物的采购程序:
(1)品规确定。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规的确定原则上根据临床使用需求在省级公布的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内确定,以疗效确切、低中价格的药物为主;确需使用价格偏高的基本药物,必须取得病人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