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医改办关于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医改办制定的《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酒泉市医改办 二〇一〇年五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酒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酒政发〔2010〕32号)和省卫生厅等七厅局委印发的《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与范围
1.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临床必须,疗效确切,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下同)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2.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目标是:在做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5月1日起,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对零差率销售形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政策性补偿。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使用基本药物。2011年,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健全政府补偿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使用规范合理。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
3.实施范围:酒泉市所辖七县(市、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比例使用基本药物。其中,市级医院不低于60%,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不低于70%,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计划生育门诊不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