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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9〕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饮用水经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必须符合创建节水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酒泉市建设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规划、水务、环保、卫生、技术监督、工商、物价、土管、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精神,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全面规划、属地管理、特许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开放城市供水市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运行体制,建立适应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要求的政府监管和服务体制,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城市供水事业改革的支持力度。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供水节水技术进步政策,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节水效益为目标,加大城市节水宣传力度,制定城市节约用水规划,鼓励供水、节水科学研究,大力提倡中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供水、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逐步关闭自备水源井,促进城市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节水建设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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