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重大技术发明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十条 重大科技贡献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1-2名。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市属企事业单位;
(四)中央、省属驻酒县(处)级以上单位;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酒团级以上单位;
(六)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的其他单位和组织。
第十三条 各推荐部门、单位对申报人选(项目)应当择优推荐,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在推荐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公布之日起30天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口头或者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拟授奖人选(项目)的奖励种类和等级结果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重大科技贡献奖获得者,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重大科技贡献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中:6万元奖给重大科技贡献奖获得者,2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2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总额为20万元,以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根据年度科技进步奖奖励经费总额和获奖项目总数,由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