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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酒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酒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泉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为两类:重大科技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酒泉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联合攻关,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酒泉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酒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设立酒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重大科技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1)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2)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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