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严格执行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学习培训和违法驾驶员的再教育工作,及时清理不合格驾驶员,保持驾驶员队伍的健康发展。严格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资格、计量认证和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不合格车辆坚决予以报废。加大对制造、销售、组装、拼装车辆等企业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解决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的问题。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估工作。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进一步深化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鼓励在大型营运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上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在客车、出租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车辆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强化动态安全监管。
(四)扎实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市、县(市、区)政府要深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交通安全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定期考核;政府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作交通安全宣传的表率,组织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志愿者活动,单位驾驶人10人以上的要明确1名交通安全宣传员,年内开展不少于2次专题教育宣传。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设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定期宣传报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动态,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文明交通常识,酒泉日报、飞天周刊、玉门石油报、酒泉电视台和各县(市、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积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办好“交通管理”专栏,将交通安全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公益活动义务开展。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单位职工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开辟宣传专栏,制作免费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和“交通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对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抄告制度,落实行政责任追究,从规范党政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文明交通行为入手,发挥良好的示范效果,营造和谐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五)完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系。市、县(市、区)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消防、卫生、交通运输、民政、气象、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协同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平台间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实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同步联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保险企业间建立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快速处理赔付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在县(市、区)逐步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简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动态信息的预警机制,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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