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因不认真履行验收职责,造成采购出现质量问题,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发现问题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供应商职责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第十七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货物质量应符合采购招标文件约定标准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禁止以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禁止在政府采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
提供的货物自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或采购招标文件约定的质保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单位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对采购人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的反映,应指定专人及时核实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法定质检机构做好检测、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供应商资质档案,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管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强制认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环保认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许可证等)可报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