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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财发[2011]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现将《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变更或终止应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第三条 采购人应履行采购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四条 对锅炉、电梯等专用设备验收,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省、市政府重点项目或关系民生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参与验收工作;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过程必须有详细的验收记录,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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