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表)。
(六)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七)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的选定:
首批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已由省商务厅、财政厅通过邀标形式选定,酒泉市中标回收企业、销售企业网点已由中标企业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上备案。根据工作进展需要,市上还将依据《甘肃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规定,选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家电经营企业参加省上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企业招标活动,凡中标者,将做为新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企业。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谈好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销售企业应对新家电销售情况即时进行统计,按周报、月报将新家电销售的相关统计数据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回收企业应保证及时按公布的回收指导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回收企业应对回收旧家电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数据报酒泉市商务局和财政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三、工作流程
1.企业备案。中标的回收企业和销售企业所属回收、销售网点,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备案,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商务部门须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
2.消费者交旧购新。购买人可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以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应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现场向购买人支付旧家电回收费用,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3.回收信息录入。回收企业必须及时准确的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种类、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单位名称)和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交售废旧家电必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①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②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冷却铜管、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③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④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⑤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硬盘、内存条、显卡等主要部件齐全。以上部件不全者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