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253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酒泉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
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及甘肃省商务厅、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的《甘肃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甘商服发〔2010〕423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总体目标,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有效扩大家电产品消费,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消费需求,推动城乡消费升级,为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政策内容
(一)实施时间: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1.凡在甘肃省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甘肃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三)数量限制: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四)补贴范围: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五)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