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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做好对企业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批工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领导人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经市国资委进行业绩考核,并对年薪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我市关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拟进行改制的市直国有企业及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由市国资委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
  (四)市直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每个月8号前要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财务快报,所有市属国有出资企业和未 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每年3月底之前要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六、进一步加强对出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监督管理
  (一)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须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审定,市产改办审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继续执行齐政办发〔2004〕55号文件、齐政发〔2005〕35号文件,认真执行齐改联发〔2009〕1号文件。重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坚持国企改革联席审定会议制度,确保企业改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县区所属国有企业改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审核、审定、审批。市七区所属企业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履行审批手续之前,须到国资委履行备案程序。市国资委、市产改办要加强对县区企业改革指导监督,进一步规范、完善国企改革。
  (三)改制后企业关乎社会稳定的遗留问题处理,要本着尊重历史、着眼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工作程序,改革工作程序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
  七、进一步加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各直属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要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管理部门,并要有专人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做到基础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并按时完成年检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市属企业和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及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等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及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由市国资委负责,各县(市)区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继续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没有经过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有关经济活动的参考依据。
  (三)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转让实物资产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虽然额度达不到上述标准但转让的是企业的主体资产的,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转让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在经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规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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