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对出资企业及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者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出资企业和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市国资委在对其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将考核结果如实提供给市委组织部和主管部门。
(二)市国资委负责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三)对于市直各有关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和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市国资委在对其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将考核结果提供给有关部门。
(四)进一步完善出资企业和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综合考评办法和奖惩、薪酬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加强对出资企业及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属于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的权益。
(二)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没有审批通过的重大事项企业不得组织实施。
(三)市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委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通过委派的股东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四)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或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
(五)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进行抵押、担保等事项,要先报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五、进一步加强对出资企业和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营和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国资委1号令)的有关规定,拟改制的国有企业及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首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以清产核资的数据结果作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要开展清产核资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市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申请报告,经市国资委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