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更好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市政府的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市政府出资的企业国有资产。
(三)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四)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二、进一步明确市国资委与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在管理国有企业及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工
(一)对于市国资委直接出资的企业,市国资委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人的职能,既要管资产也要管企业经营者和企业重大事项。有关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
(二)对于原属于市直各有关部门出资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有出资变更为市国资委直接出资,如单位进行产改等需要,市国资委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将出资人的职能委托由主管部门履行。
(三)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继续维持原有隶属关系不变的基础上,由市国资委履行资产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