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民政、发改(物价)、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可购廉租住房的范围:
(一)县(市)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县(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县(市)人民政府实施棚户区、危旧平房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四)县(市)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申请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5年以上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五)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价格按成本价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由当地政府定价出售。
各县(市)廉租住房成本价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成本核定。
第八条 凡购买政府回购廉租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进行保障。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由民政、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二)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证,租房户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收据;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户口所在地社区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报送同级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