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房管局《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20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8月3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
(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自愿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照《
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原则,推行自愿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实现有限产权管理。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逐步实现城镇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同时负责酒泉市城区范围内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