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食品摊贩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城市执法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流动摊贩依法进行查处。
(六)畜禽肉类食品监管。农牧部门对家畜、家禽屠宰检疫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门对畜、禽定点屠宰实施监督管理。
(七)餐饮具卫生监管。卫生部门履行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负责对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查处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对送餐行为、餐饮服务过程中与食品有关的餐饮具等相关器具,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八)学校周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应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小饭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
(九)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管管理。
(十)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查处。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整治,鼓励、动员和规范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或开展店铺经营。
三、组织领导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对本辖区无证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管理,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既统一行动,又各司其职,努力实现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覆盖和无缝隙对接。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杜绝推委扯皮、不作为或乱作为,积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有保证。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食品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