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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质监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质监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252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10月1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当前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食品餐饮等小作坊监管权限和职责分工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死角,保障我市的食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108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依法行政、服务民生、便民高效、维护稳定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兼营或收购各种初级食用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包装并用于销售,或以来料加工形式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经营户,由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质监部门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食品流通小作坊监管。工商部门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有形市场等场所内(包括现场制售)面向最终消费者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食品餐饮服务业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领域食品加工、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包括冷热饮料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活动中销售非自制食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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