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安排:2011年1月-2011年12月
2011年1-5月,县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并进行县级审核、抽查。
2011年4-6月,县级普查机构录入、审核清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界定普查对象的调查方式,确定普查表基层填报单位和组织填报机构,进行普查对象编码,形成普查对象清查名录。
2011年6-8月,逐级抽查、验收清查名录。
2011年9-12月,开展普查第二阶段培训;完成清查对象增补工作,编制完善普查对象名录。
2011年上半年完成江河基本情况普查的河流特征、水位站及水文站、最大洪水情况清查以及水土流失和侵蚀沟道的野外调查工作;2011年下半年完成江河普查表填报及汇总、水土流失及侵蚀沟道计算分析汇总等工作,基本完成江河基本情况普查和水土流失普查、侵蚀沟道普查等工作。
市、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建立普查对象动态指标台账;通过档案查阅、内业分析、外业调查等方式获取普查数据;开展普查数据中间抽查工作;完成填表上报前的各项基础数据准备工作。
(三)2012年1-6月工作计划(填表上报阶段)
时间安排:2012年1月-2012年6月
2012年1-3月,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表填报、录入、审核等工作。
2012年4月,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数据汇总、抽查、上报。
2012年5-6月,市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四)2012年7-12月工作计划(成果发布阶段)
时间安排:2012年7-2012年12月
2012年6-10月,完成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进行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
2012年11-12月,建立全市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完成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等;发布水利普查公报;召开各级、各专业总结会;召开全市总结表彰大会等。
八、普查的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川水函〔2010〕491号)要求,按照“分级负担、分级测算;全面完整、足额核算;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测算本专项所需经费,报市政府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分年度给予安排。经费预算主要包括水利普查前期调研、普查技术准备、前期基础资料收集与处理等前期准备工作经费;购置本部门普查所需通用设备和数据传输、处理设备等所需经费;收集相关资料,制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方案等所需的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购置费;普查成果的资料整编、分报告编写、专项验收会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