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安部门要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
5.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并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给予临时救助。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职工劳动合同实施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7. 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规定,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辐射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实施辐射事故救援工作。
8.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9.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
10.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及作业场所的现场监督管理,加强企业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 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以职业病防治工作为重点的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