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具体指标。
--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提高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65%以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率达到7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职业危害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70%,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监管合力不断增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基本覆盖全市。
--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全面覆盖所在区域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市级必须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区县至少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各地出台职业病诊疗救助政策,用于解决贫困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费用。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 建立防治主体责任制。用人单位法人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借鉴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提高防治职业病管理水平。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2. 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配置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 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