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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
(青环发[2010]832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黄南州、海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2010〕9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风险排查工作。要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和我厅转发意见,迅速组织针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及运输、煤矿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化工等行业的环境风险排查,切实落实企业排查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排查重点:一是危险化学品使用及生产装置储罐区和仓库是否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的围堰、应急池等设施及维护情况;二是是否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三是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设施和装备等是否有效可靠。
  二、严格在建新项目应急措施检查。对已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重点检查应急设施是否与生产设施同步建设,应急设施能否满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如果没有,则要补充完善设计方案,做到应急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对未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和其他应急措施。已通过环评审查的,环评机构要对项目事故状态下应急处置设施环境风险进行专项补充评价,环保部门要对补充环评报告进行再审查。
  三、扎实做好环境安全基础性工作。环境风险防范工作要实现常态化,长抓不懈。要加强与地方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搞好工作对接联动,确保情况掌握早、反应快,处置有效,报告及时。要掌握所辖区域环境危险源的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责任人、应急措施等情况,收集必要的资料,做到心中有数。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预案,加强操作人员技能培训,熟悉预案要求、操作程序,适时组织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实际效果,不断完善预案。
  四、加大环境执法检查督查力度。西宁市、海东地区要结合日常监管,加大对湟水流域重点企业尤其是化工、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决取缔关闭违反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巨大、威胁饮用水源的企业。同时,各地要组织开展对辖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检查频次,扎实做好废旧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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