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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

  加强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是否位于禁养区和环境敏感区,是否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养殖模式等是否与环评报告或环评审批等文件一致,养殖场(小区)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干湿分离等措施,废水和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淋、防恶臭措施,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利用畜禽粪便、废水换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制造再生饲料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把农村中小企业的现场监察纳入日常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汞、土炼砷、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和“新五小”(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玻璃、小钢铁)企业及国家、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其他污染严重的小企业与落后工艺是否存在向农村转移的现象。
  加强秸秆禁烧的现场执法检查。重点监察是否在机场周围、高速公路、国道、铁路沿线两侧和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城市郊区、人口集中区、生态保护区等禁烧区有秸秆焚烧情况发生。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好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每年要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分析形势、查摆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坚持实行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始终保持环保高压态势,严肃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掌握常见生态环境破坏的表现形式和处理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工作,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四)完善管理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规范执法文书和档案管理,定期研究并形成长效机制,使生态监察工作向纵深开展。
  (五)深入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意识。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要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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