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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

  监察内容:生态敏感区内是否有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是否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建设,建设项目是否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范围内;各类保护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恢复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当前特别要抓好玉树灾后重建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加强对采砂行业的废水废渣处置、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公路搅拌站沥青烟气治理、免烧砖厂噪声防治和建筑废墟及生活垃圾的清理处置等情况的环境监察,切实解决恢复重建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
  重点环节:矿山探矿、基建、采矿、选矿、闭矿等阶段的生态破坏行为及执行污染治理和恢复情况。
  监察内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是否在禁采区;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有无重大变更,是否依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尾矿库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防污染等措施,是否制定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对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是否及时采取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措施。
  (三)交通(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
  重点项目:公路、铁路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内容:交通(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是否有环保审批手续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是否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有无重大变更,是否依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施工范围和取石、取土及弃渣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落实声环境、水环境、环境空气、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
  (四)农村生态环境监察
  重点领域:农村饮用水源地、农村工业污染、畜禽养殖业、秸秆焚烧。
  监察内容: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开发建设活动;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口是否规范,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和倾倒垃圾、工业废料等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所从事的建设等活动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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