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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
(青环发[2011]5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务局:
  青海有“中华水塔”、“江河源头”之称,在全国具有重要的生态战略地位。青藏高原气候独特,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环境监察工作职责,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为依据,突出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强化环境执法,完善环境监察体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着力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地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不同区域的环境监察重点,并结合各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二)坚持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认真总结青藏铁路、青海湖地区和互助县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经验;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生态环境监察职责和工作重点,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逐步拓展环境监察工作面。
  (三)坚持严格执法,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严格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四)坚持狠抓落实,讲求实效。针对全省生态环境监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紧盯目标,逐一梳理,一事一策,狠抓落实,切实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工作目标
  通过生态环境监察,有效遏制人为生态环境破坏,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部分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
  四、工作内容
  (一)生态敏感区的生态环境监察
  重点区域: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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