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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掘路工程沟槽回填质量管理的通知

  3.根据沟槽回填部位、沟槽宽度、要求压实度等选择合适的压实机具,并确定每层回填的虚铺厚度,按规范要求进行分层夯实完毕后检测压实度,压实度合格后方可进行下层回填夯实。
  4.对目前普遍采用的石粉回填,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不能只水沉而不夯实;水沉也要分层水沉;水沉后须用插入式振捣棒插捣并用平板夯等压实机具夯实;二是石粉的质量要有保证,含土量不能过大,否则影响水沉和压实效果;三是水沉用水量要适中,用水量过大,造成石质或排水不畅沟槽饱水,也影响水沉和压实效果;四是沟槽顶路基范围内半米不宜石粉回填,应采用符合道路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回填材料。
  五、地下管线挖掘单位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并在沟槽回填完成后立即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设计、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路面恢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对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对路基范围内沟槽按道路路基要求进行压实度及弯沉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由沟槽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返工的时间应纳入掘路工程的施工时间。检测合格后签署书面移交单,由道路恢复单位对道路的恢复质量负责。
  六、掘路工程的路面恢复施工单位应确保道路修复质量:
  1.城市道路路面修复技术标准应严格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结构技术标准。
  2.修复单位负责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后至路面修复验收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3.修复单位要严格按道路基层及面层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进行基层及面层施工,基层、面层材料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检测。
  4.修复单位应当在完成修复后立即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5.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对路面修复工程进行验收。
  6.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路面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路面病害,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
  七、掘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各负其责,监督管理好沟槽回填质量和道路恢复质量;同时应密切配合,加强业务沟通和协调,监督各责任主体做好管线沟槽回填的交接验收工作,确保道路整体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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