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西宁市湟中县云谷川二级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青环发[2011]41号)
湟中县水务局:
你局《关于湟中县云谷川二级水电站工程项目环评予以审查的申请》(湟政水务〔2010〕296号)及西宁市环保局和湟中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云谷川二级水电站位于湟中县李家山镇勺麻营村,云谷川水库及山城水电站下游,为径流引水式电站。项目利用云谷川水库输水洞向云谷川河道的常年排放水和山城水电站农灌期发电尾水引水发电。农灌期山城水电站发电尾水退入灌溉渠的分水枢纽,由分水枢纽向三条干渠分水,剩余水排入云谷川河,可用于云谷川二级电站发电。非农灌时,水库由输水洞放水,直接排入云谷川河,也可用于本电站发电。三条干渠修建于1978年。项目引水口位于大坝下游的分水枢纽处,厂房位于距分水枢纽下游约2.5公里处的右岸阶地。电站装机容量2×250千瓦,设计引水流量0.86立方米/秒,年利用小时数4744小时,多年平均发电量237.2万千瓦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引水枢纽(由原有分水枢纽的退水冲砂闸其中一孔改建)、引水管道和厂房及尾水渠组成。工程永久占地为2亩,工程属Ⅴ等小(2)型。项目总投资为665.01万元。
项目为青海省2011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建设计划及2012年框架计划中的投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厅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项目施工用地,减少临时占地范围。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废渣外运车辆应进行遮盖,禁止沿途抛洒;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施工便道、施工营地、引水管道沿线等临时占地采取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措施,恢复施工区域内原有地貌景观。
(二)项目施工期各砂石骨料加工产生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降尘,禁止外排;运营期电站检修产生的含油废水必须集中收集妥善处置,禁止排入水体;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电站绿化。
(三)认真做好项目施工、运营期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往李家山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四)项目运营期应认真落实引水调度方案,在保证云谷川河下游生产、生活用水的前提下进行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