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优化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切实提升我市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按照不增设机构、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一支队伍、两块牌子”的运作模式,市、区县政府依托市、区县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市、区县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支队长、政委分别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担任;区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教导员由区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担任。
二、职能任务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是推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突出抓好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健全综合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强化落实综合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确保全市应急救援规划目标的实现。
市、区县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要在2010年内挂牌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急需器材装备的配备工作在2010年内完成;各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力量、装备建设于2011年内建设完成。到2012年底,完成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机制建设、能力建设,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更好的履行公共安全服务职能,切实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