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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泸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人防法律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果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二、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

  人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过去出台的关于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文件、会议纪要等一律废止。凡是国家、省明文规定的需要减免的项目,必须报经市政府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小组由分管人防办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联系人防办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分管人防的副局长、市人防办主任、市人防办副主任、市人防办工程科科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办公室主任由市人防办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日常工作。

  三、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市人防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人防办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意见提交易地建设费减免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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