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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4部门关于泸州市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落实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收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摸清非法违法营运车辆的活动情况,列出非法违法营运车辆名单;依法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抄告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公安部门职责:负责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中指挥车辆停靠接受检查;维护整治期间交通及治安秩序,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行政机关,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黑恶势力、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团伙主要头目,以及克隆出租汽车、伪造贩卖营运证牌“窝点”等;日常巡逻中挡获的非法违法营运车辆及时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六)监察部门职责:依法加大对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执法单位和人员的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对拒不派员参加联合执法,或包庇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擅自降低处罚标准、说情开脱、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七)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严肃查处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八)各区县政府职责:各区县政府要建立“一牵头,三联动”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长效机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联合执法,督促财政部门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为联合执法队配备必备的执法装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长期化、常态化进行。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组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九)各乡镇政府职责:认真做好区域内非法营运的调查摸底工作,要深入到各村社,对从事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经营的要逐车逐人做好登记,全面掌握所在乡镇的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经营状况;积极宣传非法违法道路运输对于交通安全的危害性;配合区县打击非法营运执法队开展整治行动;对本乡镇内符合开行农村客运或公交车的线路、区域,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申请,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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