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的评审:
(一)市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并负责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受委托部门组织评审专家按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及预算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作出优先立项、可立项和不可立项的结论。评审后的项目将输入项目库,以供立项时参考。
第十六条 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的立项。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各单位实际情况及以前年度项目实施与验收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科学事业费计划安排意见。
第十七条 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签订《科学事业费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责任书》。
在《科学事业费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责任书》中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考核指标、项目进度安排等内容应与提交评审的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相关内容要一致,经费支出应当不超过项目申报时所列的支出范围和额度,并且与事业费计划确定的经费额度相一致。
第十八条 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实施中,《科学事业费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责任书》中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可变更,若确需调整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可重新签订。
第十九条 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保证完成责任书的各项指标;
(二)在每年一月底之前报告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及时报告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问题;
(四)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预算执行,严禁截留、挪用。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科学事业费的使用负责;
(五)积极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抽查;
(六)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申请验收,报送相关验收报告及经费决算。
第二十条 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的验收与备案
科学事业费公益性研究及科技服务项目验收按《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度委托相应中介机构对科学事业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事业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相应规定对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理。